发布时间:2025-10-15 18:09:16    次浏览
【导读】在诉讼活动中,一向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的任何观点或主张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同时还必须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由法庭直接采信,而无需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那么这些都包含哪些情况呢?【基本案情】本案中,原告蒙超诉称:刘鹏把自己正在实施合同项目的两个技术方案,向单位虚假汇报为自己研发的技术成果,怂恿、协同单位申请取得了两项专利,并以设计人身份骗取专利奖励和历年产品销售收益提成的奖励等不当利益。2010年9月25日,刘鹏以公证的方式制作内容虚假的声明书,谎称是“以公开获取的专业期刊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在此基础上自己做的部分技术研究”。刘鹏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在单位从未立项指派其进行研发涉案专利项目的情形下,利用实施蒙超技术成果之机,虚构其研发两项专利技术方案,假冒发明创造设计人的身份申请两项专利。其近期又在另一个技术合同纠纷案中以公证的方式伪造证据,掩盖侵害蒙超技术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法院评析】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原告蒙超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蒙超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涉及多个关联案件,这些案件中的证据存在交叉,为避免重复质证,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将其他关联案件中已经经过质证的证据纳入本案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后,蒙超却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且未经庭审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又申请二审、再审,但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针对原告这一异议,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中,虽然所提交的《验收记录》和《解除通知》两份证据都没有经过当事人在法庭质证,但该证据是本案的关联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3903号案件中的证据。在3903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故法院在进行证据调查时,可直接依职权将《验收记录》和《解除通知》这两份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中还规定了一些免于举证的法律事实:(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邱戈龙律师是深圳最专业的商业秘密及软件著作权律师,办理过几十件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委托为企业办理商业秘密大型案件。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15915344883更多商业秘密法律问题请登陆:www.itscourt.com